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7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46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張惠立鄭昱仁劉兆菊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思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思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已於民國111年8月1日收受受刑人陳思樺(下稱受刑人)回函表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本院卷第179頁),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核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謂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18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各編號之判決書附卷可稽。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已定應執行刑部分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部分於4年10月範圍內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經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為罪質相同之加重詐欺案件,且附表編號1至4之犯罪時間均在109年8月31日同年9月11日間,犯罪時間密切,又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4所為加重詐欺犯行所詐得之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150萬元、15萬元、40萬元,共計245萬元,金額非寡,且或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未見有賠償被害人,暨其所犯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再參酌受刑人於本院函詢時就定應執刑所表示:「希望從輕定應,早日返家」之意見(本院卷第179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9年9月8日 109年9月9日 109年9月1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487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30號、109年度偵字第25335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32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1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14日 110年10月19日 110年11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32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1號  確定日期 110年10月18日 110年11月29日 110年12月14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1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號   編號1至3曾經本院111年度抗字第4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80號裁定再抗告駁回確定。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9年8月3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5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953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953號    確定日期 111年4月27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90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464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