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1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紀木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木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木景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1條、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7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79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476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69、87至96頁),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受刑人表示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13頁)後,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7年6月間至108年1月15日 107年4月24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232、5607號(聲請書附表漏載第5232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17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7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279號 判決 日期 109年8月19日 109年11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476號 確定 日期 110年5月6日 110年6月10日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296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9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