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83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潘翠雪陳筱珮俞秀美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初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初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初九因傷害致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3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249、27657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至受刑人雖提出書狀陳述意見,認附表編號1、2之確定判決關於加重刑期部分有違憲之虞,惟法院於受理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並不具有對前開已確定判決之事實認定、證據取捨及法律適用是否適當再予審查判斷之權責,受刑人所述內容係屬對法律適用之誤解,附此敘明。審酌刑法第51條第5款原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883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兼衡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及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傷害致死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年底某日起至108年11月3日 108/11/03 109/07/24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957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957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249、276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 883號 109年度訴字第 88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3218號  判決日期 109/08/19 109/08/19 111/02/1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 883號 109年度訴字第 883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 279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7/30 110/07/30 111/06/23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46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466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40號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833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