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8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贊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贊賢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贊賢因詐欺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第1項第1款(應係第4款,此部分容有誤載,但不影響聲請意旨)、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1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罪質相同,係因加入同一犯罪組織後,以相同手段密集所為,是以,附表所示各罪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附表編號1至2之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按本院定應執行刑1年2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以及附表編號3至4之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按本院定應執行刑9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之內部性界限,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及受刑人表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並無意見,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可考(參本院卷第105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8年9月13日 108年9月12日至 108年9月13日 108年8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 108年度偵字第 10883、10884號 109年度偵字第 1012、1013號 新竹地檢 108年度偵字第 10883、10884號 109年度偵字第 1012、1013號 新竹地檢 108年度偵字第 10883、10884號 109年度偵字第 1012、101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35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35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355號 判決 日期 109年10月8日 109年10月8日 109年10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最高法院 臺灣最高法院 臺灣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956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956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9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月20日 110年1月20日 110年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執緝字559號 新竹地檢111年 執緝字558號 編號1-2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5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56號上訴駁回。 編號3-4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5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嗣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56號上訴駁回。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每罪有期徒刑4月 共計88罪 犯罪日期 108年8月7日至 108年9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 108年度偵字第 10883、10884號 109年度偵字第 1012、101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2355號 判決 日期 109年10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9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 執緝字558號 編號3-4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5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嗣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56號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