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03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尹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尹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
㈠本院業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其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頁),合先敘明。
㈡查受刑人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並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7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轉讓禁藥罪、附表編號4至5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雖同屬第二級毒品犯罪類型,惟其行為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均不相同,重複非難程度較低;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5月。另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次數、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回歸之可能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06/30 108/07/29 108/12/18~108/12/19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189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91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06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039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220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391號 判決日期 108/12/11 108/12/13 111/01/26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039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2202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82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1/15 109/01/16 111/06/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586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66號 編號3至5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05號 編號1至2曾經臺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6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 編號3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 編 號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3罪) 有期徒刑4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12/06 109/01/05(2次) 109/01/02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06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391號 判決日期 111/01/26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82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6/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編號3至5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05號 編號3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