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05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紀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紀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紀翔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茲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加重詐欺取財罪,渠等罪質相同,惟係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罪時間集中在民國108年5月至7月間;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相同之人格,所犯上開諸罪均屬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高,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以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至8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4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編號9至11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2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2至1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並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示略以:其係因家庭經濟困頓,經朋友介紹工作,而老闆見其工作認真欲幫之加薪,結果是以詐欺騙取他人財產方式,嗣其表明要離開時,反遭多人歐打及恐嚇欲對家人不利,今日所陳並非是將犯罪合理化,其只是陳述個人經歷。其服刑期間已對自身犯行悔悟,懇請鈞院從輕定刑等語(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等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其所受有期徒刑1年6月部分,形式上雖已執行完畢,然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法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該有期徒刑1年6月部分,則屬於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27日晚上9時30分許 108年7月29日下午4時30分許前某時 108年7月29日下午1時11分許前某時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795號等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795號等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79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28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28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28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10日 109年3月10日 109年3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28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28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2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9月28日 109年9月28日 109年9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144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144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144號 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北地院108年度原訴字第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已執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23日3時14分前某時許 108年7月24日20時43分許 108年7月24日18時19分許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368號等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368號等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36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47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47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47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5日 111年1月5日 111年1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24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24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24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14日 111年4月14日 111年4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78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78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78號 編號4至8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4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24日11時許 108年7月24日15時48分前某時許 108年5月31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368號等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368號等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47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47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23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5日 111年1月5日 111年3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24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24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20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14日 111年4月14日 111年8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78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78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27號 編號4至8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4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編號9至1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2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31日 108年5月31日 108年6月2日下午4時43分許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75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75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39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23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23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231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17日 111年3月17日 111年7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208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20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23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25日 111年8月25日 111年8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27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2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235號 編號9至1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2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12至13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09年度金訴字第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6月2日下午3時35分許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39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231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23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235號 編號12至13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09年度金訴字第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