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1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06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張惠立張道周鄭昱仁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戴柏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嗣編號1至3所示之罪再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9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則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得以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刑,為不得易科罰金,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9頁)。另雖如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9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已於108年11月12日入監執行,於110年1月22日假釋出監,並於111年3月28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視為已執行完畢(其中編號1部分,已於107年5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65頁至第167頁、第169頁),然揆諸前開說明,其與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是本院審核認上開聲請為正當,經斟酌檢察官及受刑人之意見後(本院卷第181頁、第189頁),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其中附表編號1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附表編號2至5均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罪質相同,且均屬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為,又除附表編號1之犯罪時間為107年1月25日有所間隔外,附表編號2至5之犯罪時間均在105年11月間至106年2月間,犯罪時間尚屬密切,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鄭昱仁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公共危險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7/01/25 105/12/23-106/02/10 105/11/25-105/11/29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速偵字第485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6250號、第6403號、第6919號、第7094號、第8590號、第11257號、第16411號、第15677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75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7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7年度壢交簡字第351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4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040號  判決日期 107/03/21 108/06/25 109/09/16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壢交簡字第351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4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069號  確定日期 107/04/23 108/07/26 110/03/03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備註  ⑴桃園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628號 ⑵附表編號1至3曾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9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6/02/24 105/12/12-105/12/14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02號、第103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02號、第10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   判決日期 110/12/14 110/12/14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398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398號   確定日期 111/05/26 111/05/26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備註  ⑴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18號 ⑵附表編號4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063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