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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27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吳淑惠吳定亞王惟琪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子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未表示意見,先予敘明。

㈡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有上開各罪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上開各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再者,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均為詐欺罪,犯罪手段、侵害法益種類及罪質相同,且各罪係於108年8月、9月間密集所犯,是以,附表所示各罪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極高,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等因素,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王惟琪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8/08/19 108/08/19 108年8月中旬至108年9月10日下午3時13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748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748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85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85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  判決日期 111/03/23 111/03/23 111/07/07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85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85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8/04 111/08/04 111/08/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882號 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 曾羈押39日(108.10.4-108.11.11)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64號編號3-1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8年9月間至108年9月24日上午11時36分許 108年8月26日下午3時許至109年9月19日下午1時10分許 108年8月22日至 108年9月19日下午1時43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  判決日期 111/07/07 111/07/07 111/07/07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8/23 111/08/23 111/08/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64號 編號3-1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8年8月間至108年9月11日下午5時45分許 108年8月25日至108年9月9日下午3時26分許 108年8月6日至108年8月29日下午2時13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  判決日期 111/07/07 111/07/07 111/07/07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8/23 111/08/23 111/08/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64號 編號3-1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08年8月28日至108年9月10日中午12時17分許 108/09/11 108年8月27日晚間8時許至108年9月11日中午12時48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  判決日期 111/07/07 111/07/07 111/07/07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8/23 111/08/23 111/08/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64號 編號3-1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  13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8年8月間至108年9月2日上午9時32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    判決日期 111/07/07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8/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64號 編號3-1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270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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