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66號
- 聲請人
- 周長輝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重新審理案件(111年度聲再字第55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長輝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如附表所示(經隱匿周長輝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卷宗影本或電子卷證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周長輝為111年度聲再字第55號案件當事人,聲請給付該案警詢卷、檢察官偵查卷、地院卷、高院卷、及109年緩護療字第112號進行項目摘要表、觀護輔導紀要、新北市立聯合醫院緩起訴戒癮治療報告;且因先前交付卷證影本不太清楚,請給付電子卷證光碟等語。
二、按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刑事訴訟法第33條亦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第1項)。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第2項)。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第3項)。對於前2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第4項)。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第5項)」明文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權利,以利其防禦權及各項訴訟權之行使,並於第2項但書針對特別列舉之事由,規定得由法院就閱卷範圍及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外,原則上即應允許之;而此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同法第429條之1第3項亦定有明文,參酌其立法理由說明「聲請再審無論基於何種事由,接觸並瞭解相關卷證資料,與聲請再審是否有理由,以及能否開啟再審程序,均至關重要…爰增訂本條第3項,俾聲請權人或代理人得以聲請再審為理由以及在聲請再審程序中,準用第33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獲知卷證資訊」依此,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卷證資訊獲知權自不應解為限於「審判中」被告始得行使,尚及於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重新審理之規定,乃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之特別規定,應予優先適用,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未規定者,因重新審理與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俱屬對確定案件之特別救濟程序,為確保聲請重新審理之當事人能獲知充分資訊以有效行使防禦權,基於同一法理,應為相同之處理在,解釋上當得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規定為認定。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認聲請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且聲請人未曾接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將聲請人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獲准,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認為其抗告無理由以110年度毒抗字第1587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聲請人乃於民國111年1月24日向本院聲請重新審理,現由本院以111年度聲再字第55號案件審理中等節,有聲請人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裁定在卷可稽。聲請人於111年1月28日具狀聲請交付「警詢卷、檢察官偵查卷、地院卷、高院卷」(均未寫明案號)及「109年緩護療字第112號進行項目摘要表、觀護輔導紀要、新北市立聯合醫院緩起訴戒癮治療報告」,經核聲請人請求付與附表所示卷證影本部分,除聲請人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部分,並非聲請人行使防禦權所必須,且為上開第三人隱私權之範圍,應予隱匿外,其餘並無與其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事,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爰依上揭規定,諭知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附表所示卷證影本。又依111年2月18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110005090號令、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162995號令會同訂定發布、並於同日施行之「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1條第1項第5款、第2項之規定,因聲請人同意以電子卷證光碟替代卷證影本(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是本件亦得付與隱匿第三人個人資料之電子卷證代之。聲請人就前開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二)至本院110年度毒抗字第1587號卷末所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6651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7683號卷宗影本,經核屬另案偵查中案件,且與聲請人是否施用第二級毒品、應否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事實無涉,顯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付與卷宗名稱(影本、電子卷證光碟)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毒抗字第1587號(惟不含調取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6651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7683號卷宗影本) 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920號(即地院卷) 3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5641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6號(即檢察官偵查卷) 4 進行項目摘要表、觀護輔導紀要、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門診)執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一、二級毒品緩起訴戒癮治療結案(即109年度緩護療字第112號卷第13至15頁、第18至20頁、第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