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永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27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賴永得關於侵占罪部分,共叁罪,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法第335條侵占罪,經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前段、第4款明文規定。
二、被告賴永得對所犯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