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47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素珍
(現於法務部○○○○○○○○○強制戒治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1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936、139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刑事判決提起上訴者,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逾期,應以判決駁回之;第367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規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上訴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因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必須在上訴期間內提出,始可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如逾期始向監所長官提出,即屬上訴逾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張素珍(下稱被告)因另案在法務部○○○○○○○○○戒治中,是本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以110年度訴字第301號判決後,即囑託該監獄長官代為送達,並於111年10月25日由該監獄長官交予被告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見原審卷第258頁)附卷可稽。是其上訴期間,無庸扣除在途期間,應自送達判決之翌日(111年10月26日)起算至111年11月14日期滿。茲被告遲至111年11月16日上午9時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並由監所長官附記接受之時間,有被告所提刑事上訴狀之法務部○○○○○○○○○接受書狀日期章可憑(見本院卷第33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被告上訴已逾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