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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54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鄭水銓沈君玲姜麗君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郭炳璋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9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郭炳璋(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如附表所示裁判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執行之刑,經審核認屬正當,爰依受刑人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加重、減輕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於不逾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內,裁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並未充分考量受刑人從其犯數罪所反映的人格特性,所犯數罪之行為,對他人權益及財產、生命不至於有直接或嚴重之侵害,對社會秩序並無嚴重之危害,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等特性,及刑法目的相關的刑事政策,而過度評價,致罪刑不相當,其裁量權之行使,對於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已有所違背。請撤銷原裁定,再審酌受刑人其犯數罪所反映的人格特性、犯罪行為樣態、手段、動機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裁定受刑人較適合之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祗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界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75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罪刑,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附表編號7至10所示罪刑,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並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檢察官因而向原審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受刑人出具之民國111年6月13日定刑聲請切結書(見本件執聲字卷第5頁),經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係在各刑中之最長期(即1年2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8年8月)以下,復未逾附表各編號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總和(即前開分別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6月,加計附表編號4至6、11所示有期徒刑2月、3月、1年2月、1年,合計為4年4月),符合量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要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且與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亦不相違背,核無不當。

(二)抗告人雖執前開情詞,指摘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過重云云。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雖均屬詐欺罪或偽造文書罪,且係在108年12月至109年8月月間密集所為,透過各罪所顯示之犯罪人格大致相同,但其犯罪行為係侵害不同被害人,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仍具相當獨立性,從而原審本此意旨,綜合考量斟酌後,對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再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而裁定如前揭之應執行刑,難認有何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原則而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

五、綜上所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定刑不當,請求另為適法裁判云云,難認可採,核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姜麗君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郭炳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共11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共9罪) 犯罪日期  109年2月26日 108年12月1日(4次)、108年12月29日(3次)、108年12月27日、108年12月30日(2次)、108年12月26日至27日 108年12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517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674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6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217號 109年度訴字第1102號 109年度訴字第1102號  判決日期 110/01/29 110/03/15 110/03/15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217號 109年度訴字第1102號 109年度訴字第110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4/01 110/04/27 110/04/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83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70號(編號2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1至3經彰化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0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新北地檢110年執更助字第788號
受刑人郭炳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偽造文書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月31日、109年2月2日 109年6月15日 109年5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608、2609、2610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608、2609、261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15、3859、8497、897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9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95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866號  判決日期 110/02/23 110/02/23 110/11/3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9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95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86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7/10 110/07/10 111/01/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996號   另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上訴中
受刑人郭炳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09年3月3至4日 109年3月4至5日 109年5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87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87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87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  判決日期 111/01/18 111/01/18 111/01/1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3/02 111/03/02 111/03/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67號(編號7至10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受刑人郭炳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0 11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9年7月13日 109年8月1至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87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12、47972號、111年度偵字第1118、1121、1952、24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94號   判決日期 111/01/18 111/04/2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9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3/02 111/06/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67號(編號7至10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027號(另有期徒刑9月部分不合定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543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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