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9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炳璋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炳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拾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郭炳璋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各法院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罪刑有得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受刑人復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執行卷第5頁)在卷可憑,故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併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正當。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17號判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0年4月1日)以前所犯,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09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如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29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8年8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3、7至10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4至6、11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4月)。準此,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11所示之罪非屬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罪,揆諸前揭解釋意旨,與附表編號1至5、7至10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自無庸就執行刑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郭炳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共11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共9罪) 犯罪日期 109年2月26日 108年12月1日(4次)、108年12月29日(3次)、108年12月27日、108年12月30日(2次)、108年12月26日至27日 108年12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517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674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6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217號 109年度訴字第1102號 109年度訴字第1102號 判決日期 110/01/29 110/03/15 110/03/15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217號 109年度訴字第1102號 109年度訴字第110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4/01 110/04/27 110/04/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83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70號(編號2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1至3經彰化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0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新北地檢110年執更助字第788號 受刑人郭炳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偽造文書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月31日、109年2月2日 109年6月15日 109年5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608、2609、2610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608、2609、261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15、3859、8497、897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9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95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866號 判決日期 110/02/23 110/02/23 110/11/3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9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95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86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7/10 110/07/10 111/01/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996號 另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上訴中 受刑人郭炳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09年3月3至4日 109年3月4至5日 109年5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87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87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87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 判決日期 111/01/18 111/01/18 111/01/1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3/02 111/03/02 111/03/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67號(編號7至10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受刑人郭炳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0 11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9年7月13日 109年8月1至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87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12、47972號、111年度偵字第1118、1121、1952、24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94號 判決日期 111/01/18 111/04/2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9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3/02 111/06/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67號(編號7至10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027號(另有期徒刑9月部分不合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