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891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黃鈺筌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9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黃鈺筌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黃鈺筌犯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25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0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附表編號15至25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3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有各該刑事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原審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部分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3至5、7至25所示之罪,是屬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2、6所示之罪,則屬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足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903號卷【下稱新北地檢署執行卷】第2頁),與法相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認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各罪,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罪質部分相同、部分相異,考量受刑人行為造成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嚴重危害,復佐以受刑人之犯罪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原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的必要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或外部界限,及受刑人表示:請求裁定刑度為14年,我知道自己錯了,希望能從輕量刑,給我改過自新的機會,讓我可以好好照顧年邁的母親等語,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可佐(見新北地檢署執行卷第2頁),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4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施用、持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販賣對象共5人,販毒數量屬微量,販毒所得總計新臺幣(下同)3萬餘元,並有供出毒品來源,且犯罪時間集中在民國106年1至6月、107年6至7月間(甚至同一日販賣給同一人二次),此有相關裁判可佐。然原裁定並未具體說明如何審酌上述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等事項之理由,逕裁定執行刑24年,幾等同將原定二個執行刑接續執行,難謂合於定刑之恤刑意旨。又受刑人現已逾55歲,設若必須執行原裁定所定之24年執行刑,則依累進處遇規定累犯應執行達三分之二即16年,方可提報假釋,則受刑人屆時逾高齡70歲,古稀之年等同更生絕望,就此原審亦漏未審酌。再參酌各法院有大幅減輕其刑者,如基隆地院101年度訴字第855號判決針對販賣第二級毒品4次計30年2月,定執行刑10年、鈞院106年度抗字73號裁定針對販賣第二級毒品,原15年6月經撤銷更裁為有期徒刑8年等例。綜上,爰請鈞院考量受刑人犯後已知所悔悟,盼能早日更生,俾能照顧患病臥床之母親,從輕定刑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177號刑事裁定參照)。具體來說,於數罪併合處罰,而定其應執行刑之審酌,應視行為人所犯是否為複數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施用毒品或販賣毒品等),則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即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又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動機、態樣、手段亦均相似者,則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尤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始符罪則相當原則與平等原則之要求。
四、經查:
㈠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0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附表編號15至25所示之罪,經新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3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3至5、7至25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2、6所示之罪,則屬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受刑人同意聲請合併定刑,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後,原審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有期徒刑8年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及曾經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即有期徒刑26年4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4年,固未逾越法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
㈡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罪,俱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其中5次施用第一級毒品,均係損及其個人身心,然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重大之實害,是所侵犯者係社會法益,並非具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則其觸犯數個相同罪質之施用毒品罪時,其責任被重複非難評價之程度,即較一般侵害數個不同法益者為高,又其等犯罪時間分布於106年5、7、8月間及107年1、3月間,時間間隔不長,考量施用毒品者本具有成癮性難以短時間戒斷,而87年立法通過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立法理由中亦表示施用毒品者,除係刑事法意義之犯人外,並具有病人之特色,故立法上採行監禁式治療與社區醫療處遇之雙軌制度,以相當時間之隔離或輔導戒斷,作為矯治方式;另3次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5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及12次販賣第一級毒品,其等分屬販賣、轉讓及持有逾量毒品等相類似之毒品犯罪,又係於106年1、3、4、6月間及107年3、6、7月間所犯,其犯案時間尚非相距甚遠,犯罪類型、手法相近,均係侵害國家、社會法益之罪,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故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若科以過高之執行刑,則於實際執行時,刑罰之邊際效恐隨刑期而遞減,然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則因刑期而遞增,反不利於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依前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上情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原審未慮及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間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對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程度等,僅於不利益變更禁止之內部界限(26年4月)範圍內,減輕2年4月而為定刑,難謂妥適。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
㈢原裁定既有前揭所指之不當,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且為免發回原審法院重新裁定,徒增司法資源之浪費,爰由本院自為裁定,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25所示之5罪,皆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且與3次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5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及12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犯罪時間相近,且所犯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罪,俱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宜予以適度斟酌減輕,並考量各罪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以及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暨受刑人就本件定執行刑之意見(新北地檢署執行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及刑事聲請狀、原審卷第75頁之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本院卷之刑事抗告狀)等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16日 106年7月10日 107年1月11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9016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7163號等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93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36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0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496號 判決日期 107年9月19日 107年10月17日 108年1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898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12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17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7年12月12日 108年1月2日 108年4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90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90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907號 編號1至1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院109年度聲字第40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27日 107年3月30日 106年4月間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851號等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851號等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716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4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49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818號 判決日期 108年4月24日 108年4月24日 108年12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4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49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81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6月1日 108年6月1日 108年12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90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90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907號 編號1至1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院109年度聲字第40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3日 107年6月3日 107年7月18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959號等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959號等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95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9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9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9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月16日 109年1月16日 109年1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25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25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25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4月29日 109年4月29日 109年4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90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90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907號 編號1至1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院109年度聲字第40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28日 107年7月19日 107年6月12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959號等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959號等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95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9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9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9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月16日 109年1月16日 109年1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25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25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25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4月29日 109年4月29日 109年4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90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90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907號 編號1至1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院109年度聲字第40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4日 107年7月初某日 106年1月4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959號等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959號等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01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9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96號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 判決日期 109年1月16日 109年1月16日 109年4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25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256號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4月29日 109年4月29日 111年3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90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90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312號 編號1至1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院109年度聲字第40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附表編號15至25所示之罪,經新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3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8日 106年4月9日 106年4月20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018號等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018號等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01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15日 109年4月15日 109年4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23日 111年3月23日 111年3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31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31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312號 附表編號15至25所示之罪,經新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3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8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28日 106年4月30日 106年3月26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018號等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018號等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01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15日 109年4月15日 109年4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23日 111年3月23日 111年3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31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31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312號 附表編號15至25所示之罪,經新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3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3月 有期徒刑8年6月 有期徒刑8年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10日 106年6月19日 106年6月8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018號等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018號等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01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15日 109年4月15日 109年4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23日 111年3月23日 111年3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31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31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312號 附表編號15至25所示之罪,經新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3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 編 號 25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26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01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7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510號 附表編號15至25所示之罪,經新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3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