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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5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吳燦何信慶朱瑞娟高玉舜李英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2256號

上訴人
黃鈺筌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 月16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3396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4053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69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黃鈺筌有如原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載各犯行均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共5 罪刑(各處有期徒刑)、販賣第二級毒品共2罪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 公克以上(下稱加重持有第二級毒品)1 罪刑,及為相關沒收之宣告。已詳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

三、現行刑事訴訟法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關於證據之調查,以當事人主導為原則,必於當事人主導之調查證據完畢後,認為事實猶未臻明瞭,為發現真實,法院始有對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聯,且客觀上有調查之必要性及可能性之證據,依職權介入,為補充調查之必要。且此調查職權發動與否,事實審法院自有依個案具體情況,斟酌裁量之權。如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法院未為無益之調查,即不能指為有應調查之證據而不予調查之違法。卷查原審於審判期日,審判長詢以:「尚有無證據請求調查?」上訴人及其原審辯護人均答:「無」等語,有審判程序筆錄可稽。原判決就上訴人所犯加重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參採其於第一審供稱: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其施用所剩餘,甲基安非他命係於被查獲前半個月(查獲日為民國107年7月25日)購買、海洛因係7 月初所購買,購買上開毒品時並沒有打算牟利,係要自己吃的等語。核與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編號四、七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均於107年7月以前所為,及附表三編號一所示扣案海洛因數量非鉅等情相符,因認扣案毒品係上訴人分別於107年7月初左右為己施用所購得,而屬其施用所剩餘。已依憑卷內證據資料認定明確,並無不明瞭之處,原審未另為其他無益之調查,無違法可言。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爭執前揭毒品係其販賣所剩,並非單純供施用而持有,該部分應為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原審就此未依職權調查,指摘原判決有調查未盡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此一指摘,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累犯處罰「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採必加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以其不分情節,一律須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刑法第47條第 1項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斟酌個案情形,裁量是否依該規定加重最低本刑。原判決已依該號解釋意旨,審酌前案及本件之具體情節,認就上訴人所犯加重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致使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而造成對其人身自由過苛之侵害,而予加重其刑之理由。並予敘明:本件雖由上訴人提起上訴,惟因第一審判決就累犯部分,漏未論述審酌,適用法條顯有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之限制。上訴意旨以上訴人坦承犯行,配合偵查,犯後態度良好,原審就加重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撤銷原判決,依累犯規定加重,有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亦有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係就原審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依憑己意而為指摘,亦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五、其餘上訴意旨,僅以上訴人認原判決所處之刑及法條,有可議之處等語,而為概括抽象之爭執。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六、依上所述,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高 玉 舜

法官 李 英 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56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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