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2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3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世宗林呈樵吳勇毅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楊燕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燕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楊燕青(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聲請書附表就編號9之罪之犯罪日期誤載為:099/06/17-099/06/20,應更正如下)。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5年),再考量受刑人加入跨境詐欺集團,與該集團成員以集團式及專業分工之犯罪模式,於民國99年3月至6月間多次對大陸地區民眾詐騙,所犯之12罪均為詐欺取財未遂罪,其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罪質均相同,犯罪時間亦接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且未實際得手財物,但受刑人乃主要參與人賴菩廣之妻,與賴菩廣、受刑人胞弟楊洲武自始參與本案,犯罪參與情節較重,不宜給予過多之寬減,是就附表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本院已發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然受刑人於111年6月9日收函後,迄今仍未對本件定執行刑表示意見,致無從徵得受刑人之意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取財未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99年5月間 至99/06/20 99/06/10- 99/06/20 99年4月間 至99/06/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1624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  判決日期 111/03/09 111/03/09 111/03/09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3/09 111/03/09 111/03/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8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8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87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取財未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99/05/10- 99/06/20 99/04/21- 99/06/20 99年4月間 至99/06/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1624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  判決日期 111/03/09 111/03/09 111/03/09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3/09 111/03/09 111/03/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8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8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87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取財未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99/05/07- 99/06/20 99/06/11- 99/06/12 99/05/01- 99/06/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1624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  判決日期 111/03/09 111/03/09 111/03/09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3/09 111/03/09 111/03/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8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8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87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取財未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99年3月間 至99/06/20 99年3月間 至99/06/20 99年4月間 至99/06/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1624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  判決日期 111/03/09 111/03/09 111/03/09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3/09 111/03/09 111/03/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8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8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8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33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