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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8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張紹省吳祚丞蕭世昌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宏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宏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昇因犯詐欺等數罪,經判決先後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宏昇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經本院111年7月4日函詢受刑人表示意見,經受刑人回覆略謂:定應執行刑有內外部界限,並有實務案例可參,必以無悖於量刑之合理性、責任及比例原則、行為人從其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再社會化及具體社會保護作用,始利於受刑人社會復歸。又本案聲請之案件均為109年間所為,因經檢察官先後起訴始分別審判,則如定有期徒刑3年,則顯不利受刑人,是請考量上情從輕定刑等語,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狀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3頁至第131頁),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相同、動機、態樣、侵害法益同質、行為次數與時間間隔接近,非屬不可替代或恢復之身體健康法益,且非難評價重複性較高,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附表編號1至2部分,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6部分,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被告上訴後,雖經本院撤銷改判,但量處之刑期總和更低,亦應予內部性界限為考量,二者總和為有期徒刑3年2月)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宏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蕭世昌

書記官 吳建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7.17 109.7.17 109.7.30 偵查機關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30485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30485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1667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2030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2030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0.9.7 110.9.7 110.11.10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6357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6357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9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12.23 110.12.23 111.2.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203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203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888號   編號1-2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3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7.31 109.8.3 109.8.4 偵查機關案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16678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16678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1667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275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275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0.11.10 110.11.10 110.11.10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959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959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9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2.10 111.2.10 111.2.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888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888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88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186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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