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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03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陳如玲廖建瑜魏俊明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尹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尹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

㈠本院業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其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頁),合先敘明。

㈡查受刑人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並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7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轉讓禁藥罪、附表編號4至5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雖同屬第二級毒品犯罪類型,惟其行為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均不相同,重複非難程度較低;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5月。另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次數、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回歸之可能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魏俊明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06/30 108/07/29 108/12/18~108/12/19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189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91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06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039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220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391號  判決日期 108/12/11 108/12/13 111/01/26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039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2202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82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1/15 109/01/16 111/06/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586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66號 編號3至5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05號   編號1至2曾經臺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6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  編號3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 
編     號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3罪) 有期徒刑4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12/06 109/01/05(2次) 109/01/02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06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391號   判決日期 111/01/26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82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6/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編號3至5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05號    編號3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037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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