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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30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張惠立張道周鄭昱仁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志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志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志祥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嗣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5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則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刑,雖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親筆書寫、簽名及捺印之刑事聲請狀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5頁至第19頁),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並已發函請檢察官、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經斟酌檢察官、受刑人之意見後(本院卷第175頁、第177頁),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且均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為,附表編號1至8之犯罪時間又均在民國109年10月間,犯罪時間密切,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附表編號1至4、5至7、8之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鄭昱仁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11罪) 犯罪日期  109/10/20〜109/10/23 ① 109/10/20 ② 109/10/20 ①~⑤ 109/10/21 ⑥~⑪ 109/10/26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843號、第21036號、110年度偵字第1000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73號等、第1411號、第1826號、第5518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065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73號等、第1411號、第1826號、第5518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06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7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40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402號  判決日期 110/06/07 111/05/31 111/05/31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7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40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402號  確定日期 110/07/12 111/07/05 111/07/05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否 備註  ⑴士林地檢111年度執更助字第318號 ⑵附表編號1至4曾經臺灣高院111年度聲字第25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6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①~⑥ 109/10/26 ① 109/10/20〜109/10/21 ② 109/10/26〜109/10/27 ③ 109/10/26〜109/10/27 109/10/21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73號等、第1411號、第1826號、第5518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06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1238號、110年度偵字第6065號、第2800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868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44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1238號、110年度偵字第6065號、第2800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868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44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40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9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9號、第33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9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9號、第339號  判決日期 111/05/31 111/08/05 111/08/05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40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9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9號、第33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9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9號、第339號  確定日期 111/07/05 111/09/14 111/09/14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否 備註  ⑴士林地檢111年度執更助字第318號 ⑵附表編號1至4曾經臺灣高院111年度聲字第25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 ⑴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80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289號 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共12罪)  犯罪日期  109/10/28 ① 109/10/21 ②~⑤ 109/10/19 ⑥~⑫ 109/10/20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1238號、110年度偵字第6065號、第2800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868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446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44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9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9號、第33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58號   判決日期 111/08/05 111/08/1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9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9號、第33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58號   確定日期 111/09/14 111/09/13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備註  ⑴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80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289號 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⑴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96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403號 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309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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