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敏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敏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敏聖因搶奪、強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簡上字第9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緩刑4年,嗣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以106年度撤緩字第97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基隆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0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1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6年9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785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