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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5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許永煌郭惠玲黃美文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敏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敏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敏聖因搶奪、強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簡上字第9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緩刑4年,嗣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以106年度撤緩字第97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基隆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0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1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6年9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785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黃美文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59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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