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6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翁國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年度111執聲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國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國鈞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起施行,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法條修正後第1項但書所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明定不得併合處罰,以避免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而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之結果;此外,復於該法條第2項修正增列「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仍按刑法第51條規定以定執行刑之權利。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自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之規定,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處斷。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翁國鈞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各罪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7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查: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另經本院111年3月17日函詢受刑人表示意見,經受刑人回覆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中,得易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均屬商業會計法之金融犯罪,罪質、情狀相同,犯罪時間相近,請求從輕酌定應執行刑等語,有「陳述意見狀」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9頁),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均非不可替代之妨害財產與金融交易安全)、動機、態樣、侵害法益之性質同類、行為次數、時間間隔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以及就附表編號1至3部分,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附表編號4至7部分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總和為6年11月),前於定其應執行刑時已給予相當之優惠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翁國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偽造有價證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4次) 有期徒刑3年4月 (3次) 犯 罪 日 期 106.11.16 106.10.2、106.10.17、106.11.24、106.11.30 104.5.29、105.5.30、106.5.31 偵查機關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 偵字第5572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 偵字第5572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 偵字第557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989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989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989號 判決日期 109.1.21 109.1.21 109.1.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5194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5194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519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1.12 109.11.12 109.11.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6989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6989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6989號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23次) 有期徒刑3月 (6次) 有期徒刑4月 (13次) 犯 罪 日 期 102.9.25、102.10.16、102.11.21、102.12.16、102.12.27、103.1.16、 103.1.17、103.1.21、103.2.21、 105.10.5、105.10.24、105.11.21、 106.5.5、106.6.6、105.12.7、 106.1.4、106.2.15、106.3.8、 106.4.7、106.4.13、106.8.7、 106.8.23、106.9.8 106.6.29、106.7.18、 106.8.21、106.8.31、 106.9.26、106.11.6 106.7.20、106.7.25、 106.7.28、106.8.1、 106.8.7、106.8.10、 106.8.15、106.8.18、 106.8.25 偵查機關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 偵字第5572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 偵字第5572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 偵字第557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989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989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989號 判決日期 109.1.21 109.1.21 109.1.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5194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5194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519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1.12 109.11.12 109.11.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6990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6990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6990號 編號4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編 號 7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6.9.22 偵查機關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 偵字第557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989號 判決日期 109.1.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519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1.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6990號 編號4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