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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388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劉方慈朱嘉川許曉微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碧鴻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507號,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1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95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前段、第4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係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又上開法定程式欠缺,非屬聲請時書狀漏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等可補正之情形,而是所主張者是否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後段命補正之範疇,而應依其聲請內容審查程序是否合法。若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之,必程序合法後,方為再審有無理由之實體審查。

三、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碧鴻(下稱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107年10月9日所為107年度上易字第1507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其書狀未附具原確定判決繕本,但其意旨係對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載「請職司再審之人員協調原判繕本」等語(見其聲請狀第1頁),審酌聲請人前已就同一確定判決多次聲請再審遭程序駁回(詳本院前案紀錄表),既釋明未保存前開確定判決書之繕本並請求法院調取之,且本案再審標的可特定,並無與他案混淆之虞,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但書規定由本院調取原確定判決,合先敘明。然觀之聲請人所提再審書狀內容,對原確定判決主張之再審理由略以:依據郵政法之規定,郵差依郵件所載地址寄送,不得窺視郵件內容,僅有收件人本人得以閱覽內容,至於他人得知郵件內容,均與寄件人無涉,從而原確定判決認聲請人所為「足使不特定郵務人員等得以見聞」等情有誤,聲請人認其所為不符合「公然」之要件云云。惟原確定判決係以聲請人於信封上繕打侮辱該案告訴人之字眼,於郵件傳遞處理過程中,他人可共見該信封不雅字眼,認該當刑法公然侮辱罪之要件,並非以信封內之信件內容為判斷客體,聲請人上揭所述及引據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尚未確定)及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346號刑事判決,均以書信內容為判斷標的,與原確定判決所認定者不同,無法比附援引。又再審意旨以第一審判決載「倘其確係以曹寧瑪稱呼自己,豈有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均未曾說明提及此之理?」,聲請人既無警詢,要如何事後臨訟杜撰?原確定判決以「原判決於此另記載『警詢』二字係誤載」,可認所憑之證物、證言為虛偽,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2款聲請再審云云。然原確定判決及第一審判決係對於聲請人提出之辯解稱信封上署名「曹寧瑪」,是稱呼自己,並無侮辱他人之意等語,說明何以未能採信其辯解之理由,依聲請人所述該案並無警詢,則聲請人之該項積極辯解乃於法院審理時始行提出一事無誤,聲請人此節再審理由之主張,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2款所稱之證物、證言顯然不符。至於聲請書狀其餘指摘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之判決、裁定,非屬本院就本件原確定判決審查之範疇,其餘批評歷審司法人員、擷取網路新聞資料部分擷圖及其意見,與判斷原確定判決是否具法定再審事由並無具體關連。

四、綜上,聲請人就原確定判決取捨證據持相異評價,所敘明之理由顯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各款再審事由,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法律規定,且無可補正,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再審之聲請程序顯非適法,認無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前段通知聲請人到場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許曉微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88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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