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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51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林孟宜郭豫珍潘怡華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張開泰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427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判決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36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28、5450、6471、8017、1152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及刑罰停止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開泰(下稱聲請人)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對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427號確定判決(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07號刑事判決,以聲請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下稱原確定判決),以⑴聲請人因求職而誤入詐欺集團陷阱,於原確定判決案件審判時未及發現聲請人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有聲請人與暱稱「炳哥」及「偉彰」之對話紀錄及求職履歷表;⑵聲請人事後已與被害人和解,作為新事實、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並請求停止刑罰之執行云云。

二、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同條第3 項規定:「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得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新事實」、「新證據」,固不以有罪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者為限,其在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亦屬之,然新事實、新證據仍須於單獨觀察,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得以合理相信其足以動搖原確定之有罪判決,使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而言。申言之,該新事實、新證據不僅內容係未經原確定判決法院調查審酌,並須執以與原確定判決已調查審酌之舊證據綜合判斷,從形式上觀察,即具有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事實認定之可能性,使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二者兼備,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46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業經通知聲請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聲請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61至63頁),先予敘明。

㈡聲請人與「阿財」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業經原確定判決以之與告訴人之指訴、報案紀錄、聲請人之陳述、帳戶交易明細、監視器提領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有聲請人之手機1支等證據資料,相互印證,斟酌取捨後,經綜合判斷而認定聲請人之犯行,並說明聲請人於行為時已57歲,教育程度為大專畢業,曾在大陸地區工作,具有相當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間,何以具有加重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之論據。另就聲請人於原審改口否認有詐欺之主觀犯意之所辯,如何不足採信,及卷內其他有利於聲請人之證據,如何不能採納各等旨,亦於理由內予以說明、指駁甚詳。聲請人與「炳哥」、「偉彰」之LINE對話內容(包括聲請人所謂「求職履歷表」),雖未經原確定判決斟酌,然其內容僅係「炳哥」告知聲請人會有人與聲請人聯絡及詢問聲請人是否記得工作內容,以及自稱「會計」者聯繫聲請人、「阿財」告知提款卡之密碼,無論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均未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為有利於聲請人之概然性。

㈢聲請人與被害人和解等情,對原確定判決所為採證認事不生影響,非聲請再審所指之新事實、新證據。

四、綜上所述,聲請再審意旨所執前詞,無非係對於原確定判決依憑卷內事證綜合判斷所為之採證認事職權適法行使,徒憑己意,持相異評價,聲請人所謂之新事實、新證據,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定之得聲請再審事由不合,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其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515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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