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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61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鄭水銓黃雅芬沈君玲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律銘
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463號,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4、355號;起訴及追加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579、14900號、110年度偵字第1500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律銘(下稱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463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認有新事實、新證據,爰聲請再審,其理由如下:聲請人於原確定判決後,遂與告訴人蘇阿珠於民國111年7月8日達成和解,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111年度訴字第612號和解筆錄可佐(參聲請再審狀附件五),為新證據,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之結果,且告訴人蘇阿珠所受之損害已獲得填補而表示願意原諒聲請人,是若處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法定最低本刑為1年有期徒刑,顯屬過苛,實有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堪資憫恕之處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之再審制度,係為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故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者,必其聲請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或第421條所定之情形,始得為之,此與非常上訴程序旨在糾正確定裁判之審判違背法令者,並不相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謂「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係指與原判決所認之罪名比較,其法定刑較輕之相異罪名而言;至於同一罪名之有無加減刑罰原因,僅足以影響科刑之範圍,惟其罪質並無改變,即與罪名是否相異無關,自不得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33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原確定判決宣示後所發生就同一罪名關於刑法第57條量刑因子之變化(例如:與被害人和解之犯罪後態度),僅足以影響科刑之範圍,但其罪質並無改變,即與罪名是否相異無關,聲請人不會因此改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自不得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

三、訊據聲請人陳稱:我那時候有跟告訴人蘇阿珠談調解,但她沒有拿到全部的錢,所以不接受,我有跟當時的承審法官說,也有提出民事調解庭的時間是在7月8日,但承審法官還是訂在6月28日宣判云云。經查:觀諸聲請意旨係以聲請人於原確定判決於第二審宣判後已與告訴人蘇阿珠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並提出和解筆錄認係原確定判決後始存在或成立之新事實及證據,為原確定判決未及審酌,足認使聲請人應受輕於原確定判決所認刑度之判決,據以為有利之量刑審酌事由,惟依前揭說明,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謂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係指與原判決所認罪名比較,其法定刑較輕之相異罪名而言,至於宣告刑輕重乃量刑問題,不在本款所謂罪名之內,聲請人之主張與原確定判決對於犯罪事實及罪名之認定無涉,僅係關於量刑斟酌事項,而罪質不變,要與原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應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等罪名不生影響,揆諸前揭說明,核與再審要件不符,亦無足以使法院產生足以影響原判決認定之事實,而認其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心證,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要件不符,其主張於法有違,殊無足採。綜上所述,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614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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