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順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順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順生因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8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82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