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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83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邱滋杉邱瓊瑩劉兆菊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黃柏仁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4執聲他1223字第37035號、112執聲他527字第112902427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民國104年11月12日士檢朝執丙104執聲他1223字第37035號函及民國112年4月28日士檢卓執丙112執聲他527字第1129024278號函撤銷。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

(一)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以免因接續執行數執行刑後應合計刑期致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而實務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原則上雖以數罪中最先確定之案件為基準日,犯罪在此之前者皆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然因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之效力,不僅同受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拘束,且有禁止雙重危險暨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適用,倘於特殊個案,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顯然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定應執行刑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內部界限拘束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自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並綜合判斷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及密接程度,及注意輕重罪間在刑罰體系之平衡,暨考量行為人之社會復歸,妥適調和,酌定較有利受刑人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以資救濟。至原定應執行刑,如因符合例外情形經重新定應執行刑,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應失其效力,此乃當然之理,受刑人亦不因重新定應執行刑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是定應執行刑案件之裁酌與救濟,就一事不再理原則之內涵及其適用範圍,自應與時俱進,將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核心價值與目的融合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不但須從實施刑事執行程序之法官、檢察官的視角觀察,注意定應執行案件有無違反恤刑目的而應再予受理之例外情形,以提升受刑人對刑罰執行程序之信賴;更要從受刑人的視角觀察,踐行正當法律程序,避免陷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反遭受雙重危險之更不利地位,以落實上揭憲法原則及法規範之意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又凡以國家權力強制實現刑事裁判內容,均屬刑事執行程序之一環,原則上依檢察官之指揮為之,以檢察官為執行機關。檢察官就確定裁判之執行,雖應以裁判為據,實現其內容之意旨,然倘裁判本身所生法定原因,致已不應依原先之裁判而為執行時,即須另謀因應。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卻未經法院以裁判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因量刑之權,屬於法院,為維護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執行機關之地位,自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受刑人自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係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柏仁(下稱受刑人)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數罪確定後,先後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抗字第9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即附表一)、本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嗣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9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即附表二),嗣受刑人先後以前揭裁判接續執行,造成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適用,因而具狀請求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聲請法院重新定應執行刑,經士林地檢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士檢朝執丙104執聲他1223字第37035號函及112年4月28日士檢卓執丙112執聲他527字第1129024278號函覆,認附表一第一確定日為99年11月19日,與附表二編號9、10所示犯罪日期與數罪併罰規定不合,且附表一、二案皆已定執行刑,依一事不再理法則,所請礙難准許,而駁回受刑人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訛,是本件受刑人應係針對前揭士林地檢檢察官駁回其請求之聲明異議,先予敘明。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雖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抗字第984號裁定、本院以103年度上更㈠字第2號判決(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9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分別定應執行刑確定,而生實質之確定力,有上開刑事裁定網路判決書查詢資料可按(本院卷第63至99頁)。然如附表一編號9係在100年2月24日判決確定,而附表一編號9至13、附表二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上開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罪之判決確定日期之前,是附表一編號9至13、附表二所示之各罪,核與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相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裁定網路判決書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3至99、176至180、186至188、190至192頁)。又受刑人上開合於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其中附表一編號12、13之犯罪時間為92年6月20日、91年12月16日,經比較新舊法後,即應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於95年7月1日施行,下稱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而依受刑人就附表一、二之原定刑情形以觀,於扣除未合於受刑人所主張定刑範圍之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刑後,受刑人上開附表一編號9至13及附表二所應執行之刑為30年9月【計算式:(附表一原定刑18年6月-附表一編號1至8曾經定刑9月)+附表二原定刑13年=30年9月】,顯超過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上限20年,而有逾10年9月之刑期;縱以附表一編號1至8之原始刑度計算,受刑人上開附表一編號9至13及附表二所應執行之刑亦為29年9月【計算式:(附表一原定刑18年6月-附表一編號1至8,3月×8)+附表二原定刑13年=29年6月】,超過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上限20年,有逾9年6月之刑期等情,足見更不利於受刑人而顯失公平,並悖離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更況,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9至13及附表二所示案件,除附表一編號12為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外,附表一編號9至11、13及附表二所示案件均為罪質相同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犯罪動機及侵害法益亦均類似,整體責任非難重複性甚高;參酌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俾利於受刑人之恤刑政策目的,保障受刑人之權益,以將上開不同案件中定應執行之附表一編號9至13及附表二之數罪包括視為一體,並以附表一編號9確定判決日期為基準,而就該確定判決日期前之上開各罪定應執行刑,依前揭說明,顯然較有利於受刑人,並得緩和接續執行數執行刑後因合計刑期可能存在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必要嚴苛,受刑人自得向檢察官聲請就已經定執行刑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酌定較有利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

(三)從而,檢察官未依法向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9至13及附表二所示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復以上開函覆否准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剝奪受刑人對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利益,容有未洽。受刑人認士林地檢系爭函覆有所不當,提起本件聲明異議,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士林地檢104年11月12日士檢朝執丙104年度執聲他1223字第37035號函及112年4月28日士檢卓執丙112年度執聲他527字第1129024278號函覆予以撤銷,另由士林地檢檢察官為適法之處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附表一(即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84號刑事裁定附表)

附表二【即本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刑事判決(乙案)附表一至三部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98.08.24 98.08.26 98.09.0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3083號 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3083號 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30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99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 99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 99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  判決日期 99.10.25 99.10.25 99.10.25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99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 99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 99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11.19 99.11.19 99.11.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4499號(編號1~8已定刑為有期徒刑9月-已執畢) 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4499號(編號1~8已定刑為有期徒刑9月-已執畢) 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4499號(編號1~8已定刑為有期徒刑9月-已執畢)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98.09.20 98.09.20 98.09.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3083號 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3083號 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30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99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 99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 99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  判決日期 99.10.25 99.10.25 99.10.25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99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 99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 99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11.19 99.11.19 99.11.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4499號(編號1~8已定刑為有期徒刑9月-已執畢) 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4499號(編號1~8已定刑為有期徒刑9月-已執畢) 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4499號(編號1~8已定刑為有期徒刑9月-已執畢)
編號           7          8          9 罪名      竊     盜     竊       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罪日期  98.09.26 98.09.26 97.03.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3083號 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3083號 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15522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台灣高等法院(下稱台灣高院)  案號 99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 99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750號  判決日期 99.10.25 99.10.25 99.10.14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99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 99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8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11.19 99.11.19 100.02.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4499號(編號1~8已定刑為有期徒刑9月-已執畢) 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4499號(編號1~8已定刑為有期徒刑9月-已執畢) 士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122號(編號9~11已定刑為有期徒刑15年6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主刑部分)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97.05.04 97.06.17 92.06.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15522等號 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15522等號 士林地檢92年度偵字第3640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台灣高院 台灣高院 台灣高院  案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75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750號 100年度重上更四字第81號  判決日期 99.10.14 99.10.14 100.12.02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台灣高院  案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847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847號 100年度重上更四字第8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0.02.24 100.02.24 100.12.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1122號(編號9~11已定刑為有期徒刑15年 6月) 士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1122號(編號9~11已定刑為有期徒刑15年 6月) 士林地檢101 年度執字第318號(編號12~13已定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
編號          1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1月                  犯罪日期  91.12.1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92年度偵字第7507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台灣高院                        案號 100年度重上更四字第81號    判決日期 100.12.02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47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1.02.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59號(編號12~13已定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罪日期  99年8月2日下午某時許 99年10月6日晚間8時31分後某時許 99年10月24日晚間11時許、同月25日傍晚某時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4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4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4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 103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 103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04年1月15日 104年1月15日 104年1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895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895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895號  確定日期 104年9月24日 104年9月24日 104年9月24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即乙案附表一編號1) (即乙案附表一編號2) (即乙案附表一編號3)   編號1至10曾經本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9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罪日期  99年9月4日晚間10時48分後某時許 99年10月5日晚間7時46分後某時許 99年10月18日凌晨5時15分後某時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4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4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4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 103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 103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04年1月15日 104年1月15日 104年1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895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895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895號  確定日期 104年9月24日 104年9月24日 104年9月24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即乙案附表二編號1) (即乙案附表二編號2) (即乙案附表二編號3)   編號1至10曾經本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9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5年10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犯罪日期  99年8月15日下午3時58分後某時許 99年10月5日晚間6時15分後某時許 99年12月5日晚間6時3分後某時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4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4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4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 103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 103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04年1月15日 104年1月15日 104年1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895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895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895號  確定日期 104年9月24日 104年9月24日 104年9月24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即乙案附表三編號1) (即乙案附表三編號2) (即乙案附表三編號3)   編號1至10曾經本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9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編號  10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4月   犯罪日期  100年1月10日中午12時11分後某時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4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04年1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895號    確定日期 104年9月24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備註  (即乙案附表三編號4)     編號1至10曾經本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9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83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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