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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8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廖建瑜林孟皇吳勇毅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趙介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甲○○(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係於裁判前犯數罪,而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其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共49罪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7),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於調查表上親自簽名同意聲請定刑,有上開調查表附卷可參,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遠逾法定上限30年),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共44罪)皆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等雖罪質相同、行為時間接近,然次數甚多,助長國內毒品之流通,受刑人負責監控送貨的「小蜜蜂」,違反毒品相關刑罰及其參與情節均不輕,並與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各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侵害法益種類不盡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低(但編號3、4共3罪,仍是相同詐騙集團犯罪組織下所為),再參酌附表編號3至7之罪刑,曾經一審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雖因部分罪刑及該定執行刑嗣經本院確定判決撤銷而不存在,但本院仍列入作為內部界線的斟酌,另受刑人有與附表編號2之罪之被害人和解,是就附表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再參酌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針對本件定執行刑陳述「無意見」(見本院卷第299頁陳述意見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04月06日~110年04月19日 110年02月13日 109年11月23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037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156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6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59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73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75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9日 111年11月07日 111年12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59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73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75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30日 111年12月06日 112年01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397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9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9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年6月(29罪) 有期徒刑3年7月(12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22日 109年11月07日;109年11月14日(12次);109年11月15日(15次);109年11月20日 109年11月14日(5次);109年11月15日(7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66號等 臺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66號等 臺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6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75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75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75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1日 111年12月21日 111年12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75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75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75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01月31日 112年01月31日 112年01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9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9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9號 
編     號  7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3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08日;109年11月14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6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75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75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01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783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