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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29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吳秋宏黃雅芬邱筱涵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佑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佑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分別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先後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檢察官聲請書所附之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有誤載之處,已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各罪亦均為最先裁判確定日(民國110年11月25日)前所犯,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9至119頁),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又如附表編號2、4所示得易科罰金與如附表編號1、3、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12年10月19日簽名並按捺指紋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另本院業已函請受刑人陳述意見,其表示無意見,此有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意見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7頁)。

(二)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侵害法益,再考量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予以評價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效應、各次行為次數、如附表編號1至3及5所犯均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同質性高,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及各刑中最長期者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刑罰經濟、平等及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3、5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蘇佑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邱筱涵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 併科新臺幣100000元  有期徒刑6月 併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5年6月 併科新臺幣60000元 犯罪日期  109/03/19-109/12/01  109年4月至109年11月17日 110/08/25-110/08/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3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201號等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80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 第650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693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3816號  判決日期 110/10/21  111/10/14 111/12/29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 第650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693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17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11/25  112/02/22 112/04/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104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71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45號
編號  4  5  罪名  妨害公務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 併科新臺幣50000元  犯罪日期  109/08/30  109/08/29-109/08/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160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16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823號  110年度訴字 第208號   判決日期 112/06/15  111/08/1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823號  110年度訴字 第20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7/19  112/04/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15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1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298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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