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3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宗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3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取財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部分,犯罪日期欄原誤載為「107/10/24」,應予更正為「107/10/22」),有上開各罪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上開各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而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另定應執行刑,屬最高法院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所指可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情況,尚不生牴觸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問題。並且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內部界限所拘束。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未表示意見,爰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審酌附表編號1至3所犯之罪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質相同,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受刑人業已執行完畢乙情,有前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惟此部分既與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係檢察官就已執行之部分,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7/10/22 108/05/24 108/05/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158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371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25號、109年度偵字第26761、273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722號 108年度簡字第7883號 109年度訴字第1449號 判決日期 108/04/30 109/01/08 111/01/1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722號 108年度簡字第7883號 109年度訴字第144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05/31 109/02/24 111/10/18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300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5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21號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恐嚇取財得利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8/05/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25號、109年度偵字第26761、273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725號 判決日期 111/10/2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72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12/3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