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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軍聲字第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張惠立廖怡貞戴嘉清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亜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亜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亜倫因公共危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及同條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28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編號2至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佐。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徵詢受刑人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係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編號2至7為罪質相同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所侵害為個人財產法益,尚非具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且編號2至7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107年9月至12月初之間,時間密接,受刑人皆係在詐欺集團中擔任「車手」或「收水」工作,涉案情節、犯罪分工均類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復衡酌上揭犯罪反映出受刑人之人格特性、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等因素,就其所犯附表所示28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於罰金刑部分,因僅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戴嘉清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 致交通危險罪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1年3月(1罪) 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犯罪日期  109年09月12日  109年12月03日 109年11月1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撤緩偵字第142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747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89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南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豐軍原交簡字第1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23號  判決 日期 110年05月03日  110年02月08日 111年01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南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豐軍原交簡字第1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23號  確定 日期 110年06月09日   110年08月02日 111年03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6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有期徒刑1年8月(1罪)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1年5月(5罪) 有期徒刑1年6月(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有期徒刑1年3月(3罪)  犯罪日期  109年9月12日至 109年11月30日 109年11月11日 109年11月2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4042號等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37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40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本院 橋頭地院 臺南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4號 110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 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0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2月21日 111年01月24日 111年11月0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橋頭地院 臺南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4號 110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 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0號  確定 日期 111年01月26日 111年04月11日 111年12月0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0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51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4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2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45號    確定 日期 112年03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軍聲字第8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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