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峯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61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339號、第23144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244號、第2245號),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事實
一、許峯榮雖預見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如提供予不相識之人使用,極易遭人利用作為有關財產犯罪之工具,可能使不詳之犯罪行為人將該帳戶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款項移轉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因而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幫助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仍不違背其本意,為取得金錢,猶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在臺灣不詳地點,將上海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與年籍資料均不詳、暱稱「ALGO」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機房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使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等陷於錯誤,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款至許峯榮本案帳戶後,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將款項提領一空,而掩飾、隱匿上揭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二、案經黃時庭訴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劉貞彬、朱美蓁訴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審理範圍
許前某不詳時間,於不詳地點,將其向台灣之星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0000000000號門號手機易付卡以貨運之方式寄送予劉逸弘所屬詐欺集團供向吳桂霞詐騙新臺幣(下同)32萬元之用部分犯行,經原審於112年2月2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6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備註 1 告訴人黃時庭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9日上午9時許,冒充中華電信客服人員聯繫黃時庭,並陸續冒充警官陳偉強,佯稱其涉及刑事案件,需先湊足日後的保釋金等語,使黃時庭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20日下午2時30分許 (交易明細顯示時間為下午2時36分許) 10萬元 110年度偵字第18339號、23144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244號、2245號起訴書 證據: ⒈告訴人黃時庭的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3080號第13至17頁) ⒉告訴人黃時庭提供的匯款單(110年度偵字第13080號第51至53頁) 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12月23日上票字第1090030456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3080號第55至61頁) 2 告訴人劉貞彬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0日上午10時許,以電話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劉貞彬,冒充劉貞彬之表哥,佯稱需要借錢交付貨款給廠商等語,使劉貞彬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20日中午12時29分許 (交易明細顯示時間為下午2時15分許) 40萬元 110年度偵字第18339號、23144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244號、2245號起訴書 證據: ⒈告訴人劉貞彬的證述(110年度偵字第5528號第17至23頁、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31號第53至54頁) ⒉告訴人劉貞彬提供的匯款單(110年度偵字第5528號第31頁) 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0年4月26日上票字第1100009698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5528第99至102頁) 3 告訴人朱美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8日下午2時1分許,以電話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朱美蓁,冒充朱美蓁的朋友「心慧」,佯稱急需用錢等語,使朱美蓁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20日下午1時許 (交易明細顯示時間為下午1時47分許) 15萬元 110年度偵字第18339號、23144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244號、2245號起訴書 證據: ⒈告訴人朱美蓁的證述(110年度偵字第5528號第37至39頁) ⒉告訴人朱美蓁提供的匯款單(110年度偵字第5528號第49頁) ⒊朱美蓁提供與詐騙集團的LINE對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5528號第53頁) ⒋朱美蓁提供與詐騙集團之電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5528號第55頁) 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0年4月26日上票字第1100009698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5528第99至102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07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5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