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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336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許泰誠呂寧莉魏俊明

上訴人
即被告
葉宇恩
選任辯護人
黃振洋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附表一編號6」應更正為「附表一編號7」。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緩刑部分」,將附表一編號7(即被告尚未履行完畢部分)誤植為附表一編號6(即被告已履行完畢部分),而此等誤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魏俊明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369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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