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505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芃宇曹馨方余銘軒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立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505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強制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被告黃立昇所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且無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所揭示得提起上訴之例外情形,經本院判決後,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就上開部分猶提起上訴,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余銘軒

書記官 邱紹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057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