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志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同條第2項、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有誤,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最早確定者為民國108年8月19日,而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日期前所犯,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則為本院,以上各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附表所示各罪,合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其中編號2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卷附受刑人簽立之意願回覆表可按(見本院卷第11頁),按上規定,本院應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是本院審酌附表所示各罪之內、外部界限範圍(附表所示各罪最長期為有期徒刑1年10月,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13年8月,附表編號1、2部分,分別經原確定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7月),參以受刑人就本件聲請之陳述意見:108執4623號應為詐欺,有期徒刑1年4月x7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並斟酌所犯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皆係加入詐騙集團所犯,侵害法益均為財產法益,罪質類同,且於一定期間內反覆犯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可參酌編號1所示原確定判決酌定之比例,合併整體考量,至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同之犯罪類型,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2所示依法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上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又編號1至2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但因與其餘所示未執行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則此部分屬日後執行檢察官就本件所定應執行刑裁定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應如何扣抵之問題,核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均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4 罪名 詐欺 妨害自由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x7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5月x3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7年7月25日至107年10月4日 107年11月30日至107年12月1日 107年12月24日 107年11月21日至107年1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22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7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985、5184、7727、8922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5、18、27、43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031、1004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訴宇第424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6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62號 判決日期 108/08/06 109/06/10 110/10/20 111/08/09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訴宇第424號 109年原上訴字第23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94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6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08/19 109/07/14 111/02/09 111/09/1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623號(已執行完畢)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881號(已執行完畢) 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15號(尚未執行)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782號 (112年度執緝字第206號、刑期自112.3.23至114.1.22) 刑期自108.8.19至110.9.12(已於110.1.13假釋出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