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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8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孫惠琳鍾雅蘭張育彰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政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政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政誠因恐嚇取財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江政誠因恐嚇取財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12年5月3日親筆簽名並按指印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㈡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本院卷第109頁)。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就有期徒刑部分之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為傷害罪,附表編號2為恐嚇取財罪,犯罪類型迥異,所侵害法益並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各自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較為獨立,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受刑人業已執行完畢,將由檢察官於執行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江政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張育彰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傷害罪 恐嚇取財得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7/06/19 107/06/27~107/06/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297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62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宜蘭地院         本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575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88號   判決 日期 108/03/20 110/03/1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宜蘭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575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32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4/22 111/01/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44號(已執畢)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8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88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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