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62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周正治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7月24日竹檢云執公112執聲他876字第1129030291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24日竹檢云執公112執聲他876字第1129030291號函撤銷,由檢察官另為適當之執行指揮。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㈠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24日竹檢云執公112執聲他876字第1129030291號函聲明異議: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周正治聲請數罪併罰案件應以111年執公字第2955號與110年執公字第4142號,兩案數罪併罰,對於受刑人較為有利,亦符合比例原則。110年執公字第4142號之判決確定日為110年10月21日,而111年執公字第2955號案受刑人於110年8月9日就已遭羈押,故其犯罪日期必在110年8月9日之前,亦為110年執公字第4142號判決確定日之前,故110年執公字第4142號與111年執公字第2955號符合數罪併罰,請於符合規定之條件下,選擇對受刑人較有利之方式進行數罪併罰。
㈡受刑人於112年7月26日上午簽收檢察署之函文,惟未看清內容說明,僅知是數罪併罰之事,遂即勾選「願意」。待看清內容後覺得檢察署所聲請合併數罪併罰之案件似乎較不利於受刑人,雖受刑人一時疏忽,惟受刑人亦隨即遞狀向檢察署異議,就本狀所提出數罪併罰之二案進行審核,若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再請以110年執公字第4142號與111年執公字第2955號二案,函請臺灣高等檢察署向本院聲請定執行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之權益而言。基此,檢察官否准受刑人請求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所為函復,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自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不受檢察官並未製作執行指揮書之影響(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82號裁定要旨參照)。又按關於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作為定執行刑之準則。而該修正條文,雖未明定受刑人撤回其請求定執行刑之期限,然為避免受刑人濫用其請求權,影響定執行刑裁定之安定性,受刑人撤回請求之時期,自應加以限制。而衡諸上開立法意旨,於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法院定應執行之刑,並經法院裁定生效者,受刑人即應受其拘束,不得再變更其意向,即無撤回請求之可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145號裁定要旨參照)。末按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01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數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即附表一)、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5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一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即附表二)、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06號判決上訴駁回(一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即附表三),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5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訛,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一、二、三所示數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因認附表二之犯罪日係在附表一之判決確定日後,附表一、二、三不合於數罪並罰,而附表一、三合於數罪併罰,故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24日竹檢云執公112執聲他876字第1129030291號函可按(本院卷第11頁),依該函文內容觀之,檢察官係否准受刑人就附表二所示數罪與附表一、三之數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此為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參諸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82號裁定要旨,該函自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
㈢附表一編號1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一編號2、附表三之9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此有台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424號聲請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58號裁定、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06號刑事判決、執行指揮書可按(本院卷第62至63、69至72、79至92頁),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而本案受刑人雖有同意就附表
一、三所示數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亦就附表一、三所示數罪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347號卷影本可稽(本院卷第17、59至65頁),然受刑人於聲明異議狀中表示:於看清內容後覺得檢察署所聲請合併數罪併罰之案件似乎較不利於受刑人,受刑人亦隨即遞狀向檢察署異議等語,因本院尚未就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裁定,參諸前揭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145號裁定意旨,受刑人仍得撤回先前所為定刑之請求,本案受刑人是否有撤回請求之意,尚有未明,自應由檢察官就受刑人是否有撤回請求之意加以確認。
㈣如受刑人確為撤回請求之意,附表一編號1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自不得與附表三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又附表一編號1、2之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參照前揭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01號裁定要旨,附表一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似不得再與附表二、三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故檢察官是否不得依聲明異議狀所請求就附表二、三之數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尚非無再予審究之餘地。
㈤綜上所述,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該執行處分予以撤銷,由檢察官確認後更為適法之執行指揮。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110年度執更字第1313號):
附表二(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51號刑事判決,111年度執字第2955號):
附表三(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06號刑事判決,110年度執字第4142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折算1日(註) 有期徒刑7月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犯罪日期 109年6月16日上午9時許 109年5月初某日起至109年6月9日上午10時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181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141號、109年度偵字第124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408號 109年度訴字第930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2日 110年2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408號 109年度訴字第930號 確定日期 109年10月20日 110年4月9日 備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編號 犯罪時間 宣告刑 確定日期、案號 備註 1 110年5月22日12時許 有期徒刑柒月。 111年7月19日 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51號刑事判決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2 110年7月16日12時許 有期徒刑柒月。 同上 3 110年6月6日18時22分許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同上 4 110年6月7日15時18分許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同上 5 110年6月6日18時22分許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同上 6 110年6月6日18時22分許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同上 7 110年6月6日18時22分許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同上 8 110年6月6日18時22分許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同上 9 110年6月6日18時22分許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同上 編號 犯罪時間 宣告刑 確定日期、案號 備註 1 109 年5 月11日22時10分許 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10年10月21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59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陸月 2 109 年6月5日22時30分許 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同上 3 109 年5 月15日23時40分許 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同上 4 109 年6 月4 日10時30分許 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同上 5 109 年5 月14日20時15分許 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同上 6 109 年5 月19日14時31分後某時許 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同上 7 109 年5 月8 日20時30分許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同上 8 109 年5 月10日19時35分許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同上 9 109 年5 月22日13時30分許 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