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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6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蔡廣昇葉韋廷汪怡君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番汝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番汝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番汝恆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3部分,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3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6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2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中,其中附表編號5、7、9部分宣告刑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4、6、8各罪宣告刑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參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書面所陳意見,考量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所侵害之法益、整體可非難程度,前曾經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狀況,與附表編號7部分於第一審曾經定刑,經上訴撤銷改判處較輕之刑後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8所示各罪原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其餘各罪合併定刑,依照前開說明,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秩序 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06月02日 110年10月04日 111年02月0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202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20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338號 最 後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29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519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044號  判決日期 111年05月13日 111年06月06日 111年08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29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519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044號  判決日期 111年06月14日 111年07月05日 111年09月14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96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153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067號   編號1至3部分,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391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  4 5 6 罪名  毀棄損壞 洗錢防制法 詐欺取財(共2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11日 110年12月09日、110年10月13日 110年05月13日、15日 110年06月1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83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144號、第22041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75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465號 111年度壢金簡字第22號 111年度訴字第142號  判決日期 111年08月17日 111年09月07日 111年09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465號 111年度壢金簡字第22號 111年度訴字第142號  判決日期 111年09月27日 111年10月11日 112年01月04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46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55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70號     編號6部分,前經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2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共3罪) 傷害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6年6月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06月19日 110年06月20日 110年06月21日 111年02月05日 111年02月0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75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92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92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528號 111年度訴字第66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816號  判決日期 112年02月21日 112年04月26日 112年04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028號 111年度訴字第66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816號  判決日期 112年05月31日 112年04月12日 112年07月19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05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18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18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64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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