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6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99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周煙平吳炳桂游士珺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翁國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翁國課犯如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696號裁定(下稱本案裁定)附表編號1至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受刑人已繳納1年2月之易科罰金,為何只算已執畢有期徒刑9個月,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判決、裁定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內容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本案裁定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7年度簡字第655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部分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再經新北地院於民國108年8月9日以108年度聲字第26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此部分經更定執行刑後於108年9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經新北地院於108年10月23日以108年度聲字第36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此部分於108年12月4日扣除已執行部分,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再經新北地院於109年6月6日以109年度聲字第13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此部分經更定執行刑而於109年7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前開各刑事判決、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3-31頁),是受刑人就本案裁定附表編號1至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9月部分,業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並無疑義。受刑人前揭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合計固為1年2月,惟經上述歷次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後,合計應執行之刑為9個月;而受刑人實際易科罰金之刑,係歷次定執行刑後,扣除已執行之部分,更定其刑而接續執行剩餘之刑期(以易科罰金方式繳納),有上述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是受刑人認為其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已執行完畢,表示其已繳納1年2月徒刑應易科之罰金云云,係有誤會。

㈡又本案裁定前經受刑人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70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有各該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案裁定並無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之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執行檢察官依據本院上開本案確定裁定之內容而為執行,復未見檢察官有何採取不利受刑人之方式執行之情事,即難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㈢綜上所述,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本案裁定核發112年執更字第71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並扣除業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有期徒刑9月,其執行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受刑人徒前詞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7年3月12日 107年5月5日 107年3月19日23時4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637、39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637、39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705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簡字第6557號 107年度簡字第6557號 108年度簡字第682號  判決 日期 107年10月25日 107年10月25日 108年3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簡字第6557號 107年度簡字第6557號 108年度簡字第682號  確定 日期 107年11月28日 107年11月28日 108年5月11日 備註  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緝字第1019號 ⒉編號1、2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5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7994號   編號1至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3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已執畢)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07年2月12日3時3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06年7月23日 107年10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78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255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1727號 109年度簡字第28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030號  判決 日期 108年5月28日 109年1月17日 109年12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1727號 109年度簡字第289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151號  確定 日期 108年7月2日 109年3月10日 110年8月4日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19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3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537號   編號1至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3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已執畢)   
編號  7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7年9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41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845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122號  確定 日期 110年9月8日 備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93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799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