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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04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張江澤梁志偉章曉文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紹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紹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紹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前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則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暨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及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3年確定、附表編號28至29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30至33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暨斟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懇請審酌受刑人因一時失慮觸犯重典,惟受刑人入監服刑日久,深自悔悟,改過向善意念甚堅,現今刑事政策非祇在實現報應主義,尤重在教化功能,對有心懺悔遷善之罪犯,更應採較為寬鬆之標準,以契合法律、人民之感情,請賜准從輕裁定應執行刑,以啟自新等語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章曉文

書記官 賴威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049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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