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13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侯廷昌陳海寧黃紹紘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家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罪刑,分別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裁判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可參。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中,有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復有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又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數罪併罰聲請狀」可按,自應依據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即以最長期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為下限,以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2年4月為上限),復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乘機猥褻罪(編號1)、運輸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編號2)等類型犯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罪質、所侵害法益、對社會所造成危害程度並非全然相同,又受刑人於法院審理附表所示各案件過程中坦認犯行,知所悔悟,應為其有利之衡量,及受刑人透過各罪所顯示人格特質,而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正必要性,並兼衡責罰相當原則與刑罰經濟原則,復參酌受刑人所表示書面意見(見數罪併罰聲請狀、本院查詢表)等情,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作成本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紹紘

書記官 馮得弟

中  華  民  國  12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乘機猥褻 (乘機猥褻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運輸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民國109年10月30日 108年5月1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3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侵訴字第2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951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20日 112年4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侵訴字第24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992號  確定日期 110年9月22日 112年8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緩字第566號(前開判決本諭知緩刑2年,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撤緩字第221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執更字第1681號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27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138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