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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351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邱忠義(主辦)許泰誠楊志雄

聲明人
即受刑人
徐允斌

上列聲明人因詐欺案件,對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221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221號刑事判決主文所諭知之「上訴駁回」,其中關於維持第一審判決主文「累犯」諭知部分,係指聲明人徐允斌雖符合累犯之前階段要件,但於後階段裁量不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又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亦有明定。前者規定之情形,係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時之聲明疑義,後者則係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之聲明異議,兩者有別。法院對於當事人因不諳法律規定,致聲明用語混淆時,概不受其所用詞文拘束,仍應探求其真意,而後依法律規定之適切程序處理。次按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指原判決主文之意義不甚明顯,致生執行上之疑義者而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6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聲明人即受刑人徐允斌之書狀雖載為「聲明異議」,惟書狀內容係就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221號刑事判決主文所諭知之「上訴駁回」,其中關於維持第一審判決主文「累犯」諭知部分有所疑義,請求本院解釋,且觀其書狀內容非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異議,是本件應屬聲明疑義,合先敘明。

二、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法院依檢察官之舉證,就被告所為犯行,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基於累犯資料本來即可以在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予以負面評價,自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而法院為裁判時,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即使法院論以累犯,無論有無加重其刑,判決主文均無庸為累犯之諭知。此為最高法院依大法庭程序所形成之統一見解(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及同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先例)。

三、經查:

(一)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221號刑事判決主文所諭知之「上訴駁回」,其中關於維持第一審判決主文「累犯」諭知部分,已就第一審判決關於聲明人是否構成累犯及應否加重其刑一節所載敘:依卷存證據資料,聲明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拘役40日確定,於民國107年4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符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之前階段要件,惟考量其前經執行完畢之案件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與本案所犯詐欺案件罪質不同,聲明人為本件犯行並無特別惡性,或係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有加重刑度之必要,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規定,裁量不加重「最低本刑」等旨,說明經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聲明人想像競合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雖符合累犯前階段要件,然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予以審酌後,於後階段之裁量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之部分,並無違法或不當之理由,因而維持第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該案在第二審之上訴。

(二)據上,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221號刑事判決主文所諭知之「上訴駁回」,其中關於維持第一審判決主文「累犯」諭知部分,係指聲明人雖符合累犯之前階段要件,但於後階段裁量不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而言。

(三)至於該案第一審判決主文贅為累犯之諭知,依前揭說明,固不符合精簡裁判之要求,惟是否影響聲明人執行時遴選至外役監受刑、行刑累進處遇、假釋條件等之認定,此為刑事執行事項,與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之情形不同,並非本件聲明疑義案件所得審究,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主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楊志雄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351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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