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4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潘翠雪陳筱珮陳俞婷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鴻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鴻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鴻明(下稱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數罪,先後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9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所示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附表編號2所示為民國93年4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附表編號3所示為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及第1項第2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罪質不同,行為態樣、手段迥異,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後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二第179頁),復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又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俞婷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證券交易法    證券交易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6年 犯 罪 日 期  94年7月12日  91年12月23日至96年4月30日 91年12月23日至96年4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9803、19804號、102年度偵字第1251、2428號 臺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9803、19804號、102年度偵字第1251、2428號 臺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9803、19804號、102年度偵字第1251、242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9號 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4號 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4號  判  決日  期 104年10月27日 111年2月23日 111年2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9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576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5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10月27日 111年7月21日 111年7月2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562號(已執畢)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605號(編號2至3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8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47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