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4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胤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胤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胤維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編號1、3(按:即本裁定附表編號1、2部分;聲請書附表編號2部分,被告業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非本件聲請定執行刑範圍;聲請書附表編號3部分,犯罪日期誤載為「107年5月24日至同年12月12日」,應更正為「107年5月24日至同年12月21日後某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受刑人所犯附表2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件定刑陳述意見,其表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573號案件(即聲請書附表2部分)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願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29號、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643號案件(即聲請書附表1、3部分)合併定刑等情(見本院卷第79頁),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偽造文書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08年2月28日至同年3月8日 107年5月24日至同年12月21日後某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年5月24日至同年12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534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續字第26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929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643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5日 111年8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929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643號 確定日期 109年7月3日 111年8月11日 備註 1.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 2.原諭知附條件緩刑5年確定,嗣緩刑之宣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撤緩字第307號裁定撤銷確定。 即聲請書附表編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