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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16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劉方慈許曉微蕭世昌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盧德軒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110年執助辛字第2563號之2),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下稱聲請人)因詐欺案件,由本院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其中有期徒刑1年2月部分已執畢,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時,並未於指揮書註明「已執畢」,致使執行單位法務部○○○○○○○無法認定,而不能給予累進處遇分數及執行率。又聲請人因犯案時間跨越少年犯及成年犯,所有案子皆得合併執行,且歷經羈押與執行,亦曾假釋付保護管束執行完畢,爰請求於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書上註明已執畢部分,並發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重新換發註明已執畢部分之執行指揮書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41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罰之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8條規定至明。準此,除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情形,經提起非常上訴,予以撤銷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93號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8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9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7年3月2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執字第4362號);聲請人另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8號判決,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3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復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揭確定各罪,經本院110年聲字第205號裁定應執行2年10月確定,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110年執助辛字第2563號之2執行指揮書(甲)予以執行,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92-96、98-99頁)。揆諸前揭說明,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係依據上揭確定判決及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內容,指揮執行聲請人之應執行刑期,自難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㈡至聲明異議意旨指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時,並未註明有期徒刑1年2月部分已執畢,致使執行單位即法務部○○○○○○○無法認定而不能給予累進處遇分數及執行率等語。然裁判之執行與監獄之行刑,其概念並不相同,裁判之執行係指藉由國家之公權力而實現裁判內容之行為,其實現之方法,原則上係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而監獄之行刑則是指受判決人就所受之刑罰,進入監禁場所執行之謂。是裁判之執行涉及是否執行及刑期如何計算之決定,由於尚未進入監獄行刑之領域,尚非監獄之處遇,而與受判決人入監服刑後,透過監獄行刑之措施,以達到社會復歸或再社會化之目的,其行刑之措施屬於監獄之處遇,迥不相同。是受刑人入監服刑,有關其累進處遇之調查分類、編列級數、責任分數抵銷,及如何依其級數按序漸進,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等行刑措施事項,悉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屬監獄及法務部之職權,如有不服,應循行政爭訟途徑尋求救濟,而與檢察官之指揮執行無涉,即不得執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96號裁定意旨參照)。申言之,聲請人如就其行刑累進處遇之計算有所疑慮,應循行政爭訟途徑謀求救濟,其主張與檢察官執行指揮無涉之行刑累進處遇分數及執行率之計算,即執不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向本院聲明異議,即有未合;復請求本院於原裁定書上註明已執畢部分後,發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重新換發註明已執畢部分之執行指揮書,亦屬無據,礙難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蕭世昌

書記官 吳建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16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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