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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5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許永煌郭豫珍黃美文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順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順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順生因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8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82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05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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