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86號
- 原告
- 吳明憶
- 被告
- 徐勝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上訴字第486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倘無刑事訴訟繫屬,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99年度台附字第6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徐勝堯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764號判罪處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嗣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撤回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撤回上訴聲請書為憑(見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860號卷第260、267頁),因檢察官並未針對原判決關於原告吳明憶部分上訴,則原判決關於原告部分於被告撤回上訴之日已告確定,本院即失其刑事訴訟繫屬。原告於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之前提下,於112年3月14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記為憑,依照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