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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8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芃宇曹馨方余銘軒

原告
吳明憶
被告
徐勝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上訴字第486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倘無刑事訴訟繫屬,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99年度台附字第6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徐勝堯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764號判罪處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嗣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撤回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撤回上訴聲請書為憑(見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860號卷第260、267頁),因檢察官並未針對原判決關於原告吳明憶部分上訴,則原判決關於原告部分於被告撤回上訴之日已告確定,本院即失其刑事訴訟繫屬。原告於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之前提下,於112年3月14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記為憑,依照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余銘軒

書記官 邱紹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86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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