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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17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潘翠雪陳俞婷商啟泰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李俊岳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8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11所示犯罪,均經確定在案,是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又受刑人所犯如同附表所示各罪雖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請求檢察官就如原裁定附表編號8、9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如同附表編號1至7、10、1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從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各罪刑細觀,犯罪時之目的、動機及手段,幾近相同,甚或犯罪時間亦相當接近,刑法雖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就司法實施實務面而言,仍可視抗告人前揭犯行為同一種連續之行為,原裁定並未就抗告人整體犯罪之行為態樣、時間觀察,即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顯不利於抗告人,且原裁定亦未說明有何為此裁量之特殊情形事由。請撤銷原裁定,給予抗告人較為適法並合理合情的法律評價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違背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53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各罪行為時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前,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嗣原審依檢察官聲請,以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為基礎,於各刑中之最長期(1年3月)以上,各刑合併刑期(18年6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性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等情形。

㈡、抗告人雖以前詞提起抗告,惟查原審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8月,係於各罪宣告刑中最長(即有期徒刑1年3月)以上及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18年6月)以下之範圍內,且未逾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005號判決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與新北地院110年度審訴第979號判決就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加總後,再與附表編號4、8、9、10、11所示之罪宣告刑,合計之刑期有期徒刑9年2月,即原裁定應執行刑並未違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界限,且符合量刑裁量之內部性界限,自難認原審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原審亦於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10所示各罪均係擔任詐欺集團車手而構成加重詐欺取財罪;所犯如附表編號9、11所示之罪均為提供帳戶而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上開各罪罪質接近,且除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犯罪時間發生在000年00月間外,其餘各罪犯罪時間集中於000年0月間及同年2月初,各罪違法關聯性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另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妨害秩序罪,與其餘附表所示之罪犯罪類型相異、侵害法益亦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兼衡抗告人犯罪動機、目的、各罪反映之抗告人人格特性與對抗告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復佐以附表編號1至3所示7罪、編號5至7所示6罪曾分別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3年6月確定,暨抗告人希望本件從輕量刑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給予抗告人適度刑罰折扣。是抗告意旨,並非可採。

五、綜上,抗告人所提抗告,並無理由而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商啟泰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有期徒刑1年 (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聲請書附表應予更正) 犯 罪 日 期    110/01/23、   110/01/25、   110/01/29   110/01/23、   110/01/25     110/01/25、   110/01/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0偵14798號 臺北地檢110偵 14798號 臺北地檢110偵 1479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005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005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005號  判決日期 110/09/17 110/09/17 110/09/1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005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005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0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10/26 110/10/26 110/10/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北地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00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3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2次) 犯 罪 日 期  109/11/11   110/01/07、   110/01/07、   110/01/23   110/01/07、   110/01/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0偵4728號 新北地檢110偵 19939號 新北地檢110偵 1993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603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979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979號  判決日期 110/09/27 110/10/07 110/10/0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603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979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97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10/26 110/11/24 110/11/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空白 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0年度審訴第97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妨害秩序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01/23 110/01/06 110/01下旬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偵 19939號 臺北地檢110偵3920號 新北地檢110偵 24182號等(聲請書附表應予補充)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979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330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218號  判決日期 110/10/07 110/09/24 110/12/2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979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330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21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11/24 110/12/03 111/02/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0年度審訴第97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空白 空白 
編     號  10 11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10/02/05、   110/02/10、   110/02/11 110/01/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偵 24182號等(聲請書附表應予補充) 新北地檢111偵3350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21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33號  判決日期 110/12/28 111/12/2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21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3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2/08 112/02/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空白 空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177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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