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韓德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韓德政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韓德政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時,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以最重之宣告刑為下限,以各宣告刑之總和為上限,併有一絕對限制上限之規定,其理由蘊含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另酌定應執行刑時,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數罪之總檢視,自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上開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俾對於行為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包括行為人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及各罪間之關聯性,包括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方面,包括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並留意個別犯罪量刑已斟酌事項不宜重複評價之原則,予以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評價。
三、經查:受刑人韓德政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則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數罪間之關係、各該數罪之罪質、所侵害法益之異同,非難程度、所犯數罪之時間、空間密接程度、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附表編號1至5所示案件先前曾經本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部分》之總刑度以下),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並參酌受刑人於民國113年5月6日本院訊問時所表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5月 有期徒刑4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2月(共4罪) 犯罪日期 98年12月31日至00年0月0日間某日至99年1月13日 98年11月3日至12月2日 98年8月11日至12月30日、99年3月1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17057、24663、27746號、104年度偵字第19224號 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17057、24663、27746號、104年度偵字第19224號 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17057、24663、27746號、104年度偵字第192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904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904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904號 判決 日期 110年4月15日 110年4月15日 110年4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94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94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946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7號 編號 4 5 罪名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4月(共5罪) 有期徒刑2年4月 犯罪日期 99年4月8日至4月19日、98年11月5日至6日、98年11月24日、98年12月18日至24日間某日、99年3月8日 00年00月間某日至1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17057、24663、27746號、104年度偵字第19224號 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17057、24663、27746號、104年度偵字第192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904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904號 判決 日期 110年4月15日 110年4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94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946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