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玄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玄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玄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分經各該法院判決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渠等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等有異;並審酌受刑人其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之不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有別、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再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示略以:受刑人家中雙親已年邁,自己也上了年紀,已深感悔悟,盼鈞院予受刑人自新的機會,從輕定刑,並呈鈞院107年度抗字第1460號毒品及竊盜案共判有期徒刑(下略)10年11月,定應執行6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65號販賣毒品9次宣告刑3年8月,另槍砲3年8月,合計36年8月,定應執行6年等裁判先例供參等語(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28日 107年1月28日 107年2月27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34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34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17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718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718號 108年度訴字第553號 判決日期 107年10月26日 107年10月26日 109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718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718號 108年度訴字第55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3月7日 108年3月7日 109年5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522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626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9249號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21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90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07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0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9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8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