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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8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潘翠雪商啟泰許文章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易翃(原名蔡易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易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蔡易翃(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為111年3月3日,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為111年11月3日前某日,均屬毒品相關犯罪,其行為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未盡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各自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亦較為獨立,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及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復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暨受刑人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5頁)等因素,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3日 111年11月3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836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43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096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11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12月5日 113年3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562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93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2日 113年6月6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28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5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681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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